本帖最后由 宣传大使 于 2023-12-4 09:22 编辑
揭阳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化妆品:
一、揭西县查办李某某涉嫌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6日,揭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分别在揭西县凤江镇、塔头镇捣毁两个未经许可生产假冒化妆品的窝点。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现场查获敬修堂®黄金版香口牙膏、帅楠®抗皱抚纹紧致眼贴等33个品种成品约4万盒,封切机1台,热收缩机1台,灌装机2台、包装材料(包装外盒、纸箱、空瓶)一批和用于加工的原料原液一批。经检验,查获的33个品种化妆品中7个产品不合格,经鉴定,查获的33个品种化妆品均为假冒化妆品,涉案货值245.92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假冒化妆品,涉案物品货值大,情节严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揭西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揭西县公安局处理。目前,该案正由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揭西县查办钱坑镇一厂房涉嫌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 【典型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领域不断扩大,经营手法花样翻新,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兴行业存在的价格欺诈、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该案中的生产窝点是位于一民房里面全部用铁皮围起来的场所,违法场所隐蔽,难以发现。且本案中查获的产品均为品牌化妆品,价格较高,当事人在极其简陋的环境下进行低成本非法生产加工从而牟取暴利,性质较为恶劣。
三、惠来县仙庵镇点埔村一未取得许可生产假冒化妆品窝点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0日,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股接省局转来的举报线索,称位于惠来县仙庵镇点埔村内有生产假化妆品窝点,涉嫌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的化妆品。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化妆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分装及销售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惠来县市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将该案移送惠来县公安局查处。 【典型意义】对于辖区出现重大案件,及时进行了信息情况汇报,并移送公安处理。规范了化妆品经营销售和服务使用行为,有力整治规范了化妆品市场乱象,切实保证了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
药品:
一、薛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3日,普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对位于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的薛某堂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成品、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资质以及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原材料进货台账、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已该案移送揭阳市公安局办理。
二、广东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惠来隆江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是由总公司向供货商海南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和供货商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货后统一配送。由于工作疏忽,自2021年12月27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被列为处方药之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另外,当事人自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自行下架了“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药品。 【典型意义】规范了药品经营销售行为,整治规范和扭转药品市场乱象,切实保证了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严格了药品监管,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健全完善药品体系,深化了药品监管。
三、揭阳市揭东区某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4日,揭阳市揭东区某医院住院部儿科配药室药物清理校对不严,将一袋之前从当事人药房领用后放在该科室备用过期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药品给患者使用。在开展治疗工作中发现上述药品已过期后,立即停用封存直至该袋过期药品被揭东区市场监管局扣押。目前,公立医院使用药品给患者是零加价,其使用给患者费用是每袋购价格4.17元,因此上述该袋过期药品货值认定为4.17元。 2023年4月27日下午,注射涉案过期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病人相关病情已经治愈出院。 【典型意义】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因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危害性。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药品,才能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一旦药品超过有效期,即使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其效价(含量)也会下降。药品过期后,不仅失去了药物的疗效,还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甚至可能会危及生命。即使药品外观没有发生变化,也不能再使用了,因为它的内在质量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尽管未有造成人身危害,但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起到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的作用。
医疗器械: 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5日,揭东区市场监管局玉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两品一械”专项整治检查行动中对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标注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品”字样医疗器械,且现场无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揭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詹某某未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某铁皮棚仓库内,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网店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91956.6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冒医疗器械的案件,随着群众网络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提升,医疗器械商品也逐步进入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因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销售者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法性审查,容易滋生违法行为。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执法协作合力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充分展现工作成效,提升了群众用械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8日,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普宁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揭阳市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武馆中区许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库存医疗器械一批,经广州市弘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其中某品牌穴位贴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冒医疗器械的案件,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商品也在逐步增多,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销售者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法性审查,容易滋生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当前长度: 19625 字节 系统限制: 10 到 10000 字节
来源:揭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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